論年齡時期的親迎禮
作者:王光輝(同濟年夜學人文學院博士生,古典書院助教)
來源:《湖北平易近族學院學報(哲學社會科學版)》2015年第4期,選進時作者有刪改
時間: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正月二旬日己卯
耶穌2016年2月27日
【摘要】從經學家的視角看,婚姻禮俗中的親迎禮有其存在的依據和意義。迨至年齡,親迎禮已難以在諸侯國君間實施,其在《年齡》書法上體現為“逆之道微”。“逆之道微”,反應的是“尊尊”已經妨礙到“親親”。《左傳》、《公羊傳》、《谷梁傳》三家,從“尊尊”不克不及妨礙“親親”的原則出發,主張諸侯應恢復親迎。而其不合在舞蹈場地于:親迎禮能否也適用于皇帝?然后世并沒有真正恢復此禮,親迎禮也在“從宜”、“從俗”的引導下逐漸亡佚。
【關鍵詞】親迎;逆之道微;舞蹈教室親親;尊尊;婚禮從宜
學界對親迎禮的研討,經常是在風俗學的婚姻禮俗中附帶論及。[①]然從經學史的視域來懂得親迎禮,似乎也是一件值得往做且有興趣義的工作:其既可與風俗學之理論相互發明,相得益彰,又能深化風俗學之懂得。《漢書·外戚傳》云:“《易》基《乾》、《坤》,《詩》首《關雎》,《書》美厘降,《年齡》譏不親迎,夫婦之際,人性之年夜倫也。”[②]依經學家的懂得,所謂“夫婦之際,人性之年夜倫”是從人倫之始、王化之真個角度強調夫婦之倫。于君臣、父子、兄弟、伴侶之倫則有特別性:“有夫婦然后有父子,有父子然后有君臣,有君臣然后有高低,有高低然后禮義有所措。”[③]而締結婚姻,又是夫婦之始的標志。故《外戚傳》又云:“禮之用,唯婚姻為兢兢。”[④]夫婦成于婚姻,婚姻成于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徵、請期、親迎六禮。親迎禮作為婚姻之禮的最后一環,天然會惹起非分特別關注。在年齡時期,三傳對親迎禮記載分歧。此種分歧,折射出儒家親親、尊尊原則在具體禮制中的嬗變之跡。
一、婚禮何故必親迎
年齡時,婚禮成于六:先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徵、請期,然后親迎。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徵、請期的籌劃者為怙恃與媒人。最后,則需主人親迎。婚禮何故必親迎?從風俗學者對婚姻禮俗的研討結果看,在現代社會中,正統的婚姻情勢是憑“怙恃之命,媒人之言”締結的媒人婚。然除媒人婚外,還有相奔婚。如《周禮·媒氏》載:“二月之月,令會男女。于是時也,奔者不由。”[⑤]鄭玄箋《詩·摽有梅》曰:“女年二十而無嫁端,則有勤看之憂。不待禮會而行之者,為來歲二月,不待以禮會之也。時禮雖不備,相奔不由。”[⑥]當男子至二十歲還未出嫁,則可在二月之月選擇私奔。此一婚姻情勢實是對正統媒人婚的權變,并非跳出媒人婚之外與媒人婚截然對立,而真正與媒人婚分歧的是搶婚。
風俗學家認私密空間為,在媒人婚之前,曾有過搶親的習俗。雖具體的細節難以描寫,然其作為人們的一種記憶,零碎地被保留下來。[⑦]他們從一些少數平易近族地區的婚禮習俗中發現,現代婚禮中仍保存有搶婚的影子:“瑤族以斗爭為吉利,雙方飲酒格斗,亂中搶走新娘;黎族則表現為新外家人手持棍棒,痛打新郎,當新娘被搶往后,故裝追打,實為相送;苗族是男家往女家迎娶時,女方以水澆潑迎親者,并以辣椒、鍋灰抹其面,甚至將其拳打腳踢。”[⑧]故后來的媒人婚中的親迎禮,很有能夠是應對上古搶親習俗而發,以保證女方順利到達。
風俗學之理論可謂與經學家的懂得相互發明,相得益彰。《年齡》桓公三年載:“公會齊侯于讙。夫人姜氏至自齊。”何休注曰:“本所聚會場地乃至夫人者,公不親迎,有危也。”[⑨]依何休,《年齡》記載魯桓夫人到達魯國的緣由在于:桓公夫人自齊而來,路途充滿危險,桓公沒有親迎加以保護。《年齡》通過書“夫人姜氏至”,表達出魯國臣子對夫人安然到達魯國的喜悅之情。何休在這里僅言“有危”,并沒有指出由于桓公不親迎,桓公夫人在途中會遭受何種危險。從風俗學者的觀點看,似可推知此“危”很年夜水平上來自于搶婚。在這方面,魯國是有過教訓的。[⑩]
更主要的是,經學家又可深化風俗學家對親迎禮之懂得。經學家認為,“親迎禮”含有序夫婦,理人倫的年夜義。《年齡》隱公二年載:“玄月,紀裂繻來逆女。”《公羊傳》曰:“外逆女不書,此何故書?譏舞蹈教室。何譏爾?譏始不親迎也。”何休注曰:“禮所以必親迎者,所以示男先女也。”[11]對《年齡》此條的懂得,《公羊傳》以為是譏不親迎。何休則進一個步驟解釋,為何婚禮“必親迎”。何休認為,親迎禮彰顯的是“男先女”。男先女的情勢表現為“男人先迎,女從后至”,[12]而其內容卻含有剛柔之義。此剛柔之義的焦點在于“陽倡陰和”、“男女有別”,近于“天先乎地,君先乎臣,其義一也。”[13]《禮記·郊特牲》云:“男女有別,然后父子親。父子親然后義生,義生然后禮作,禮作然后萬物安。無別無義,禽獸之道也。”[14]陽倡陰和,男女有別,是世間“萬物安”的條件。實施“親迎禮”的目標,意在提示此一差別,從而序夫婦,理人倫。離乎此,則進禽獸之行,生聚麀之亂。然迨至年齡,親迎之禮伴隨著諸侯位置的日益尊貴與權利的逐漸增年夜,發生了相應的改變。從《年齡》書法上的“逆之道微”出發,似乎可以提醒出此一變化。
二、逆之道微
《年齡》隱公二年:“冬,十月,伯姫歸于紀。”《谷梁傳》曰“其不言使,何也?逆之道微,無足道焉爾。”范寧注曰:“言君不親迎,而年夜夫來逆,故曰微。既掉其年夜,不復稍明其細,故不言使履緰也。”依范寧的懂得,國君派年夜夫代己親迎,年夜夫與君比擬,位置為“微”,故曰“逆之道微”。逆之道微在《年齡》書法上表現為不稱主人(諸侯國君),即“不言使履緰”者。隱公二年,魯與紀間結為婚姻,《年齡》本該記為“某某使履緰來逆女”。孔子削往“某某使”,而書曰“紀履緰來逆女”,意在表達“逆女非親不得。”[15]若前來迎娶之人非卿之級別,則《年齡》通過往“逆”以彰顯逆之道微。《年齡》隱公七年:“春,王三月,叔姬歸于紀。”《谷梁傳》曰“其不言逆,何也?逆之道微,無足道焉爾。”范寧注為“逆者非卿。”[16]
鐘文烝總結上述兩處及莊二十五年“逆之道微,無足道焉爾”為:“此二句與上二年伯姬歸紀《傳》,莊二十五年伯姬歸杞《傳》皆同。二年以不言‘使’發義,‘微’謂君不親逆,‘無足道’者,謂‘使’也;此及莊二十五年以不言‘逆’發義,‘微’謂逆者非卿,‘無足道’者,謂‘逆’也。”[17]依鐘文烝,逆之道微,指代君不親逆或逆者非卿;“無足道焉爾”指代往“使”或往講座場地“逆”。然皆歸于“逆女,親者也;使年夜夫,非正也。”[18]
史事的記載反應現實的生涯:于婚姻之禮,諸侯已然安于不親迎。《毛詩》云:“《著》,刺時也。時不親迎也。”鄭《箋》云:“時不親迎,故陳親迎之禮以刺之。”[19]齊、魯、韓三家對此詩旨無異議。孔穎達以《著》為刺齊哀公,則年齡以前,諸侯已經不親迎。鑒于此,經學家從“夫婦之際,人性之年夜倫”的角度,強調“夫婦之道不成以不久也”,[20]不成以不正也。故魯哀公問孔子:“冕而親迎,不已重乎”時,孔子愀然作色而對曰:“合二姓之好,以繼先圣之后,以為六合宗廟社稷之主,君何謂已重乎?”[21]圣人所言“合二姓之好,以繼先圣之后,以為六合宗廟社稷之主”的親迎禮,其具體情勢,如《禮記·昏義》所言:
父親醮子而命之迎,男先于女也。子承命以迎,主人筵幾于廟,而拜迎于門外。壻執雁進,揖讓升堂,再拜奠雁,蓋親受之于怙恃也。降出,御婦車,而壻授綏,御輪三周,先俟于門外。婦至,壻揖婦以進,共牢而食,合巹而酳,所以合體同尊卑,以親之也。[22]
親迎禮中的每一具體情勢,背后皆含有序夫婦、理人倫的年夜義。“父親醮子而命之”曰:“往迎爾相,承我宗事,勖率以敬先妣之嗣,若則有常”,[23]以言婚姻與宗事相關;“筵幾于廟”,以明恪慎重正;親“授綏”,以示親之心;“御輪三周,先俟于門外”以防淫泆;“共牢而食,合巹而酳”以表合體同尊卑。要之,親迎之禮既明男女有別,又明同尊共卑。
《公羊傳》、《谷梁傳》對不親迎的行為給予譴責:于“紀裂繻來逆女”處,《公羊傳瑜伽場地》曰:“外逆女不書,此何故書?譏。何譏爾?譏始不親迎也”;《谷梁傳》曰:“逆女,親者也。使年夜夫,非正也。”《左傳》雖無明文,但杜預《年齡左傳集解》有“親迎,禮也”[24]之語,則《左傳》亦以逆女當親迎。三傳在諸侯而下皆當親迎問題上達成分歧,而《公羊傳》又借先師之口,傳皇帝親迎的微言。許慎《五經異議》載“《禮》戴說,皇帝親迎。《年齡公羊》說,自皇帝至庶人皆親迎。《左氏》說,皇帝至尊無敵,故無親迎之禮。諸侯有故若疾病,則使上年夜夫迎,上卿臨之。”[25]《公羊傳》從重婚姻禮的角度認為皇帝親迎,《左傳》從皇帝至尊的角度認為皇帝不親迎。此是《公羊傳》與《左傳》在親迎問題上的最年夜不合。
三、皇帝親迎乎
許慎《五經異議》認為皇帝不親迎,鄭玄駁之曰:“太姒之家,在渭之涘。文王親迎于渭,即皇帝親迎明文也。《禮記》‘冕而親迎,繼先圣之后,以為六合宗廟社稷主’,非皇帝則誰乎?”[26]依鄭玄之意,皇帝雖尊貴,但夫婦判合,不得以夫尊壓婦。而文王迎太姒于渭水,恰是文王為后世所立之皇帝親迎的典范。問題在于,此一典范并非無懈可擊。孔穎達反駁曰:“文王之迎太姒,身為令郎,迎在殷世,未可據此以為皇交流帝禮也。”[27]依孔穎達,文王以太子成分親迎太姒,不克不及算作是皇帝親迎。
實際上,即使是《公羊傳》及何休《解詁》,也沒有明確提出皇帝親迎。《年齡》桓公八年:“祭公家教來,遂逆王后于紀。”《公羊傳》曰:“遂者何?鬧事也。年夜夫無遂事,此其言遂何?成使乎我也。其成使乎我何如?使我為媒,可則因用是往逆矣。”何休注曰:“時王者遣祭公來,使魯為媒,可則因用魯往迎之,不復成禮,疾王者不重妃匹,逆全國之母若逆婢妾,將謂海內何哉?故譏之。”[28]何休此處僅說祭公迎接王后過于簡陋私密空間,“不復成禮”,認為皇帝“不重妃匹,逆全國之母若逆婢妾”,沒有說皇帝必定親迎。后人卻對何休此話進一個步驟發揮,如劉逢祿言《年齡》在紀履緰處譏侯國國君不親迎,在祭教學公處譏皇帝不親迎。[29]
吊詭的是,何休《解詁》卻有類似于《左傳》教學皇帝不親迎的說法。《年齡》襄公十五年:“劉夏逆王后于齊。”《公羊傳》曰:“其稱劉何?以邑氏也。”何休注曰:“禮,逆王后當使三公,故貶往年夜夫,明非禮也。”“禮,逆王后當使三公”一說,與漢代公羊家所傳皇帝親迎相違,與《左傳》“皇帝至尊無敵,故無親迎之禮”類似。徐彥用皇帝有故,可使三公代己親迎來彌縫:“何此注云‘逆王后當使三公’者,蓋謂有故之時。”[30]清代陳立疏此句則坦言:“何氏亦不以皇帝當親迎。”[31]
然考慮到《年齡》的性質及《左傳》、《公羊傳》的關懷對象之分歧,皇帝親迎很有能夠是公羊家所傳之微言。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云:“世衰道微,邪說暴行有作,臣弒其君者有之,子弒其父者有之。孔子懼,作《年齡》。《年齡》,皇帝之事也。是故孔子曰,‘知我者其惟《年齡》乎!罪我者其惟《年齡》乎!’”孔子制作《年齡》,但又不克不及盡暢其意,故以“微言”的方法以避制作之害。把所不敢婉言,卻又不得不言的話,用“微言”的方法保留下來。公羊氏口傳《年齡》微言,但“微言”又難以書于竹帛,則需經由專門經師解讀才幹暢曉。“皇帝親迎”便是此類。而《左傳》,誠如唐君毅師長教師所言:“此中功利性的判斷有特多。”[32]要之,《公羊傳》、《左傳》關懷對象分歧,可用將年豐傳授的話來概述:“總的來說,《左傳》所立的我是傳統體制下存在的現實的我;《谷梁傳》所立的我是內心的品德的我;《公羊傳》所立的我是文明意識與群體性命的我。”[33]那么,著眼于“傳統體制下存在的現實的我”以皇帝不親迎,著眼于“文明意識與群體性命的我”以皇帝親迎,并無牴觸。真正耐人尋味的處所是:在年齡時代,逆之道微,皇帝不親迎已成為既定事實。《左傳》又從皇帝至尊、王者無敵的角度論證了其公道性。公羊家何共享會議室故逆此時代之潮水,傳皇帝親迎之微言。其背后的緣由,僅用《公羊傳》是著眼于“文明意識與群體性命的我”這一句話來歸納綜合,似乎流于概況而略顯細緻。
四、親親、尊尊與文質損益
《禮記·年夜傳》云:“上治祖禰,尊尊也。下治子孫,親親也。”[34]親親、尊尊,乃起首是個人基于血緣關系的尊其祖禰,親其子孫,進而可擴充至國與國之間。《左傳》隱公十一年云:“鄭、息有違言,息侯伐鄭。鄭伯與戰于竟,息侯年夜敗而還。正人是以知息之將亡也。不度德,不親親。”杜預注:“鄭、息同姓之國。”[35]此是同姓侯國間應恩愛。《年齡》昭公三十二年:“冬,仲孫何忌會晉韓不信、齊高張、宋仲幾、衛世叔申、鄭國參、曹人、莒人、邾婁人、薛人、杞人、小邾婁人城成周。”何休注曰:“書者,起時善,其修廢職,有尊尊之意也。”[36瑜伽場地]此是諸侯對皇帝應敬佩。極而言之,親親、尊尊便是人與人、家與家、國與國間的親其所當親、尊其所當尊。《禮記·年夜傳》又云:“立權懷抱,考文章,矯正朔,換衣色,殊徽號,異器械,別衣服,此其所得與平易近變革者也。其不成得變革者,則有矣。親親也,尊尊也,長長也,男女有別,此其不成得與平易近變革者也。”親親、尊尊是具體的禮樂軌制制訂的根據。具體禮樂軌制可隨時因宜而改變,亦或是剷除。然親親、尊尊之原則,不成得與平易近變革。重要體現在:其一,不克不及因親親害尊尊;其二,不克不及因尊尊害親親。
《年齡》文公二年:“八月,丁卯,年夜事于年夜廟,躋僖公。”《谷梁傳》曰:“年夜事者何?年夜是事也,著祫、嘗。祫祭者,毀廟之主,陳1對1教學于年夜祖;未毀廟之主,皆升,合祭于年夜祖。躋,升也,先親而后祖也,逆祀也。逆祀,則是無昭穆也。無昭穆,則是無祖也。無祖,則無天也。故曰:文無天。無天者,是無天而行也。正人不以親親害尊尊,此《年齡》之義也。”[37]諸侯五廟,親過五廟則毀。至祫祭之時,以昭穆為順序,所毀廟之主與未毀廟之主皆陳之于太廟,進行祭奠。魯文公二年之祫祭,在排定神主之順序上,魯僖正義應次魯閔公之后。然魯文公因僖公是本身生父,且為閔公庶兄,躋僖公,顛倒僖公與閔公的地位。此乃因親親而害尊尊,故“正人不以也”。
與此相對,對諸侯或許是皇帝能否要親迎的討論,恰好表白年齡時代,尊尊在有些情況下會妨礙到親親。《年齡》莊公二十四年:“秋個人空間,公至自齊。八月,丁丑,夫人姜氏進。”《公羊傳》曰:“其言進何?難也。其言日何?難也。其難何如?夫人不僂,不成使進,與私有所約,然后進。”依《年齡》書法,內年夜惡皆諱而不書。此一事見書于《年齡》,則哀姜要挾魯莊公,與之訂立盟約之事,非年夜惡明矣。何休解釋為:“妻事夫有四義:雞鳴縰笄而朝,君臣之禮也;三年惻隱,父子之恩也;圖安危能否,兄弟之義也;樞機之內,寢席之上,伴侶之道,不成純以君臣之義責之。”[38]夫妻之間既有君臣之1對1教學尊尊,又有父子、兄弟、伴侶之親親。不成以君臣之尊尊,害父子、兄弟、伴侶之親親。
親親與尊尊不成得與平易近變教學場地革。然時代之分歧,統一禮制中,親親與尊尊所占的公道比例亦會發生相應改變,以適應時代、民氣之請求。此一現象,可由文、質損益來說明。《公羊傳》隱公元年:“立明日以長不以貴,立子以貴不以長。”何休注曰:“質家親親,先立娣;文家尊尊私密空間,先立侄。明日子有孫而逝世,質家親親,先立弟;文家尊尊,先立孫。其雙生也,質家據見立師長教師,文家據本意立后生:皆所以防愛爭。”[39]何休以質家配親親,文家配尊尊。《公羊傳》桓公十一年:“《年齡》伯子男一也,辭無所貶。”何休注曰:“天道本下,親親而質省;隧道敬上,尊尊而文煩。”[40]何休以“省”配質,以“煩”配文。圣人作《年齡》,變周之文,從殷之質,則是損尊尊而益親親。《年齡》滕侯序薛侯之上;區別對待諸侯的同母、異母兄弟;甚惡殺世子、母弟者,均體現此一損尊尊而益親親的原則。當親迎禮中,尊尊妨礙親親之時,《年齡》家則需求講明夫婦判合,男親女之心。以親親損尊尊,使得夫婦之倫處于公道的狀態之中。
五、結論:婚禮從宜
《禮記·曲禮》會議室出租言:“禮從宜。”鄭玄注曰:“事不成常也。晉士匄帥師侵齊,聞齊侯卒,乃還,《年齡》善之。”[41]“禮從宜”蓋指在禮的實施過程中,要根據具體情況而變通。此一變通,又能帶來“善”的結果。《論語·八佾》:“子貢欲往告朔之餼羊。子曰:‘賜也!爾愛其羊,我愛其禮。’”子貢基于“無實而妄廢”這一事實,在有司依禮供告朔之餼羊時,想變通而往之。然孔子基于此一變通不克不及帶來“善”的結果認為,“若并往其羊,則此禮遂亡”,而從后人無“得以識之而可復焉”的角度可惜之。[42]孔子的可惜,并不克不及禁止一些古禮在變通的考慮下,最終無“得以識之而可復焉”。更糟的是,變通構成的新的習俗,又與原來禮之精力相違背。《論語·子罕》:“子曰:麻冕,禮也;今也純,儉,吾從眾。拜下,禮也;今拜乎上,泰也。雖違眾,吾從下。”朱熹引程子之語曰:“正人處事,事之無害于義者,從俗可也;害于義,則不成從也。”[43]孔子于當時人們習于“拜上”之禮時,決然決然選擇違眾而拜下。
具體到親迎禮來說,其本是年齡前古禮。至年齡時代,逆之道微。《左傳》、《公羊傳》、《谷梁傳》三家,站在尊尊不克不及妨礙親親的角度,主張應恢復親迎之禮,以彰明“男先女”之剛柔之義。遺憾的是,親迎之禮最終不可于后世。清代學者江永作《昏禮從宜》,提到他與朱軾對親迎禮變通甚至興起兩種分歧的見解。朱軾曰:“壻往婦家親迎,男先于女,剛柔之義也。齊俗不親迎,風人譏之。今舊瑜伽教室道不講,奢靡于物,而茍簡于禮。又或少年以行禮為羞,親迎之舉,十無其二。是使女先于男,掉剛柔、倡隨之義矣。彼夫懦婦悍,牝雞司晨,長舌階厲,都由于此。親迎之禮,斷不成廢也。”朱軾的擔憂,來自于“禮”流變成俗后,其“善”的意義也隨之隱退,甚至帶來諸如“奢靡於物”、“夫懦婦悍”等壞的后果。故其疾呼:“親迎之禮,斷不成廢。”江永則從人無法與強年夜的習俗對抗的角度,主張不用泥于古禮。其曰:“通國不親迎,豈能一人獨行古禮乎?”并以親教學迎禮后世無法實施,“非盡男家憚于行,亦女家自不欲行也。”且依江永,雙方家庭均不欲行的緣由,僅僅是懼怕麻煩。而從省卻麻煩的角度,江永主張:“禮原有從宜從俗之法,必欲泥古,則奠雁者取其順陰陽往來,非他物可代,無雁之鄉將以何物為奠乎?”[44]
《中庸》曰:“義者,宜也。”《漢書·地輿志》曰:“好惡取舍,動靜亡常,隨君上之情欲,故謂之俗。”[45]禮從宜,可也;禮從俗,則要穩重。由上文論述可見,親迎禮本是用來彰顯夫婦判合、合體同尊卑、男女有別、陽倡陰和之義。然江永以禮本有從俗之法,輕易地證明其可以不存在之“公道性”。對于現代人來講,通過風俗學、經學等學科的多角度研討,清楚年齡時期親迎禮的實際情況及《年齡》家汲汲于恢復親迎禮之初志,有助于我們明天在面對古禮時,采取較為客觀審慎的評價態度,構成加倍客觀的認識。
【參考文獻】
[①]據筆者所見,近年來討論婚姻禮俗的相關論著有:小樹屋費孝通:《親迎婚俗之研討》,見《費孝通文集》,北京:群言出書社,1999年;壬寅虎:《中國現代的婚姻》,北京:商務印書館,1996年;陳筱芳:《年齡婚姻禮俗與社會倫理》,成都:巴蜀書社,2000年;高兵:《周代婚姻形態研討》,成都:巴蜀書社,2007年等。
[②]《漢書》卷九十七上《外戚傳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64年標點本,第12冊,第3933頁。
[③]王弼注、孔穎達疏:《周易正義》,北京:北京年夜學出書社,2000年,第396頁。
[④]《漢書》卷九十七上《外戚傳》,第12冊,第3933頁。
[⑤]鄭玄注、賈公彥疏:《周共享空間禮注疏》,北京:北京年夜學出書社,2000年,第427-430頁。
[⑥]毛亨傳、鄭玄箋、孔穎達疏:《毛詩正義》,北京:北京年夜學出書社,2000年,第110頁。
[⑦]詳細論述可參閱陳克秀:《從浙江看原始婚俗之孑遺》,《中國音樂學》,2009年第4期,第55-60頁。
[⑧]鄭傳寅、張健:《中國風俗辭典》,武漢:湖北辭書出書社,1988年,第78-79頁。
[⑨]何休解詁、徐彥疏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北京:北京年夜學出書社,2000年,第91頁。
[⑩]《史記·魯世家》載:“(魯)惠公明日夫人無子,公賤妾聲子生後世昆裔。息長,為娶于宋。宋女至而好,惠公奪而自妻之。”若後世昆裔(隱公)親迎,則不至于產生后之奪妻之事。《史記》卷三十三《魯周公世家》,北京:舞蹈場地中華書局,1982年標點本,第5冊,第1528-1529頁。
[11]詳見何休解詁、徐彥疏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39頁。
[12]詳見鄭玄注、孔穎達疏:《禮記正義》,北京:北京年夜學出書社,2000年,第1889頁。
[13]詳見鄭玄注、孔穎達疏:《禮記正義》,第949頁。
[14]鄭玄注、孔穎達疏:《禮記正義》,第950頁。
[瑜伽教室15]上述引文參見范寧集解、楊士勛疏:《年齡谷梁傳注疏》,北京:北京年夜學出書社,2000年,第13頁。
[16]范寧集解、楊士勛疏:《年齡谷梁傳注疏》,第27頁。
[17]鐘文烝:《年齡谷梁經傳補注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96年,第49-50頁。
[18]范寧集解、楊士勛疏:《年齡谷梁傳注疏》,第12頁。
[19]毛亨傳、鄭玄箋,孔穎達疏:《毛詩正義》,第388頁。
[20]王弼注、孔穎達疏:《周易正義》,第397頁。
[21]鄭玄注、孔穎達疏:《禮記正義》,第1606頁。
[22]鄭玄注、孔穎達疏:《禮記正義》,第1888-1889頁。
[23]陳立:《白虎通疏證》,北京:中華書局,第464頁。
[24]杜預注、孔穎達正義:《年齡左傳正義》,北京:北京年夜學出書社,2000年,第316頁。
[25]詳見何休解詁、徐彥疏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507頁。
[26]陳立:《公羊義疏》,上海:商務印書館,1937年,第99頁。
[27]杜預注、孔穎達正義:《年齡左傳正義》,第215頁。
[28]何休解詁、徐彥疏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110頁。
[29]劉逢祿言“譏履緰于侯國,譏祭公于京師”。劉逢祿:《劉禮部集》卷五,《續修四庫全書》第1501冊,上海:上海古籍出書社,2003年,第88頁。
[30]上引文詳見何休解詁、徐彥疏:《年教學場地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505-507頁。
[31]陳立:《公羊義疏》,第100頁。
[32]唐君毅:家教《原道篇》,《中國哲學原論》,北京:中國社會科學出書社,2005年,第808頁。
[33]將年豐:《從“興”的精力現象論〈年齡〉經傳的解釋學基礎》,轉引自林義正:《年齡公羊傳倫理思維與特質》,臺北:臺灣年夜學出書社,201會議室出租2年,第35頁。
[34]鄭玄注、孔穎達疏:《禮記正義》,第1165頁。
[35]杜預注、孔穎達正義:《年齡左傳正義》,第148頁。
[36]何休解詁、徐彥疏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623頁。
[37]范寧集解、楊士勛疏:《年齡谷梁傳注疏》,第185-186頁。
[38]何休解詁、徐彥疏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195頁。
[39]何休解詁、徐彥疏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16頁。
[40]何休解詁、徐彥疏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116-117頁。
[41]鄭玄注、孔穎達疏:《禮記正義》,第13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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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42]朱熹: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第66頁。
[43]朱熹:《四書章句集注》,第109頁。
[44]以上皆引自曾亦主編:《儒學與古典學評論》第二輯,上海:上海國民教學出書社,2013年,第385頁。
[45]《漢書》卷二十八下《地輿志》,第4冊,第1640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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